资产重组业务的增值税问题?

来源: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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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A、如果在资产重组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个人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国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B、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文的规定,如果转让给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由于贵司是转让给了一个自然人,自然人不能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以,增值税不能结转抵扣。

  此时,由于进项税额不能结转,也不符合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所以只能留抵。而根据财税[2005]165号文的规定,企业在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不能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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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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