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服务与仓储服务涉及的增值税区分是什么?

来源:高顿网校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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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文洁
武文洁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通常不提供人员进行保管。一般纳税人提供上述仓库租赁服务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一般计税方式下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则适用征收率5%。而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换言之,就是如果企业将不动产出租给其他企业或他人使用,同时提供人员进行保管服务,承担保管责任,不属于不动产租赁,而是属于仓储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仓储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根据您的描述,我们理解为贵司承租上述仓库属于租赁不动产,如果供应商取得的此仓库属于财税[2016]36号规定的老项目,根据规定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增值税征收率为5%,故对方开具5%的发票。

  综上,从发票税率开具的合规性角度观察:如果上述仓库对供应商而言是老项目,且供应商选择针对不动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故开具5%的发票是符合规定;除此之外应该是不会的,建议退回重开;从发票内容角度观察,基于业务内容与实质的角度,我们更建议贵司与供应商协商开具仓库租赁服务发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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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6)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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