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增量留抵退税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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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浩然
胡浩然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第八条规定,同时符合纳税信用等级 为 A 级或者 B 级、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 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等列举的五项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所以,满足上述条件的分支机构才可以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5 号)第一条规定,《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 个人合伙企业。

  可见,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核算企业的一个部门,之前未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参与纳 税信用评价。此时,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无法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 但,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5 号第一条规定,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此处 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 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 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综上,贵司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如果符合申请退还增量留 抵税额条件的,那么可以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相关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 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八、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 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5 号)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 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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