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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应区分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分别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
(1)保本理财产品
如果贵司购买的是保本理财产品,涉及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购买保本理财产品取得利息收入,属于提供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以及相关的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同时贵司购买保本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还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保本理财产品
如果贵司购买的是非保本理财产品,只涉及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非保本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相关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
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