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销售生鸡蛋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情况不得开具专票;但如果放弃免税政策则可以开具专票,放弃免税政策以后 36 个月不得再申请免税。
根据财税[2012]75 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财税[2017]37 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可见,对于销售免税农产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 号)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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