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
1.披露的内容要求
(1)经营业绩,包括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主要收支项目、净利差及影响收益的主要因素等。
(2)风险暴露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其他风险状况。
(3)资本充足状况,包括总资本结构、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结构、风险资产总额等。
(4)风险管理战略与实践,包括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风险的识别、监管评价和控制体系等。
(5)会计政策与实践。
(6)主体业务、经营管理等信息。
(7)公司治理结构。
2.信息披露的频率
第三支柱规定的披露频率应该为每半年进行一次。有关银行风险管理目标及政策、报告系统及各项口径的一般性概述的定性披露可每年一次。考虑到新协议增强风险敏感度、在资本市场上更频繁地报告的总体趋势,国际活跃的大银行和其他银行必须按季度披露一级资本充足率、总的资本充足率及其组成成分。
3.披露的范围和方式
披露范围包括:同业、社会公众、国际金融组织和境外机构所在地监管当局等。披露的方式根据披露的对象和范围,可选择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年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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