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的范围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私有财产——所有权;公共财产——使用权
  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④抵押人依法有处分权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贷款抵押额度的确定
  (1)抵押物的认定——所有权认定
  作为贷款担保的抵押物,必须是归抵押人所有的财产,或者是抵押人有权支配的财产。因此,银行对选定的抵押物要逐项验证产权。对国有企业,应该核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要有产权单位同意的证明;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用其财产作抵押时,除应该核对抵押物所有权外,还应验证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证明;用共有财产作抵押时,应取得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额为限。
  (2)抵押物的估价
  抵押物的估价是评估抵押物的现值。银行对抵押物的价值都要进行评估。
  ①估价方法。由于我国的法律还未就抵押物估价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一般的做法是由抵押人与银行双方协商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给予评估或银行自行评估。一般的估价方法是:
  对于房屋建筑的估价,主要考虑房屋和建筑物的用途及经济效益、新旧程度和可能继续使用的年限、原来的造价和现在的造价等因素;
  对于机器设备的估价,主要考虑的因素是无形损耗和折旧,估价时应扣除折旧;
  对库存商品、产成品等存货的估价,主要是考虑抵押物的市场价格、预计市场涨落、抵押物销售前景;
  对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估价,取决于该土地的用途、土地的供求关系。
  此外,估价的时间性和地区性,也都会对评估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②抵押率的确定——抵押物的杠杆作用
  在抵押物的估价中,确定抵押率也非常关键,抵押率的高低直接影响了抵押物价值的大小。确定抵押率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两点内容。
  一是抵押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选择的抵押物适用性要强,由适用性判断其变现能力。对变现能力较差的,抵押率应适当降低。
  二是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一般可从下列方面进行分析:
  实体性贬值,即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
  功能性贬值,即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
  经济性贬值,即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或增值。
  信贷人员应根据抵押物的评估现值,分析其变现能力,充分考虑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科学地确定抵押率。
  担保审查和审定人员应认真审核抵押率计算方法,准确确定抵押率。抵押率计算公式为:
  抵押率=担保债权本息总额/抵押物评估价值额×100%
  (3)贷款抵押额度的确认
  由于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会出现损耗、贬值,在处理抵押物期间会发生费用,以及贷款有利息、逾期有罚息等原因,银行一般不能向借款人提供与抵押物等价的贷款,贷款额度要在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与抵押贷款率的范围内加以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抵押贷款额=抵押物评估值×抵押贷款率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4)抵押合同的签订
  贷款发放前,抵押人与银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④抵押担保的范围;
  ⑤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财产抵押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抵
  押登记手续,方可取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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