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本章考情分析 1.学习本章的目的与要求:
掌握银行存款业务、尤其是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授信业务和业务禁止及限制等方面的规定;
熟悉储蓄原则、存款合同、授信业务、担保及利率等等内容和法律规定;
了解有关经济处罚、刑法等方面内容。
2、本章知识结构:
存款业务法律规定——————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
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款的条件和程序
存款利率法律管制
存单纠纷案件认定与处理
存款合同
授信业务法律规定――――――授信原则
授信审核
贷款法律制度
银行业务禁止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存款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同业拆借业务的禁止
银行业务限制规定——————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
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限制
对投资业务的限制
对结算业务的限制
3、本章在考试中的地位:
本章在法律法规部分(第二篇)中,处于重要地位,考分占有一定比重,考题体型包含三种(单、多、判)客观题型。
*9节 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其一,经营存款业务特许制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其二,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其三,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的存款(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如下述对公检法出于办案需要的专门规定)
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其一,查询单位存款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款或查阅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时,银行应积极配合。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签字后并指定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查询人不得借走原件,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对银行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其二,冻结单位存款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冻结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经银行行长(主任)签字后,银行应当立即凭此并按照应冻结资金的性质,冻结当日单位银行账户上的同额存款。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账户的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银行应在六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银行账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如果冻结单位存款发生失误,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向被冻结存款的单位作出解释;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
这里应重点理解,一是,依法冻结单位存款应注意: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二是,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三是,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四是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其三,扣划单位存款
人民法院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作出不予起诉、撤销案件和结案处理的决定,在执行时,需要银行协助扣划单位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的决定书副本,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的副本)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银行应当凭此立即扣划单位的有关存款。
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10有权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制定利率;
关于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存款机构出具了存单,不论自己的经办人将该笔款项入账或不入账或部分入账,存款机构无权单方更改,如果单方更改,则其更改违反存款合同规定。
存单关系效力认定的两个要件
(1)形式要件 指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包括存单的式样、版面以及签章的真实性。
(2)实质要件 指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也就是存单持有人向金融机构交付存单所记载款项的真实性。
关于存款合同的概念:存款合同是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存款机构)与存款人之间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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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1.授信原则
合法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权原则
2.贷款法律制度
其一,贷款的法律含义
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约定的利率贷放给借款人,并约定期限由借款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一种信用活动。
其二,贷款法律关系主体
广义贷款法律关系包括借款人、贷款人、贷款委托人、担保人在内。
狭义的贷款指贷款合同主体,包括借款人和贷款人。
其中,关于借款人概括起来有:5个方面权利、6个方面义务8方面的限制
有一条特殊规定要掌握:即借款人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关于贷款人: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中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对贷款人的限制中有一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其三,贷款合同
代位权
撤销权: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三节 银行业务禁止性规定
关于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所谓“关系人”,是指具有特殊身份而可能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并且可能因此影响商业银行经营或管理活动的人。
关于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不可避免,这种竞争主要表现在:利率、存款、结算、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方面的竞争。
关于同业拆借业务的禁止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第四节 银行业务限制性规定
对银行业务的限制性规定较多,在各限制性规定中应主要把握: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9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同一借款人,,应该包括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及其控股的,或担任负责人的子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以此来分散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
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限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对相关金融业务和直接投资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结算业务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付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包括存款业务、授信业务和业务禁止、业务限制等方面的规定。存款业务法律规定主要介绍个人储蓄原则、存款合同和银行存款查询、冻结及扣划的规定。授信业务法律规定主要介绍授信原则,授信审核、担保及利率,授信合同和关系人授信原则等内容。
希望能掌握并真正理解其中的存款业务法律规定,授信业务法律规定,银行业务禁止与业务限制规定(真正理解、而不只是背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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