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一)贷款的审查
贷款审查人负责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贷前调查人提交的“个人住房贷款调查审批表”、面谈记录以及贷前调查的内容是否完整进行审查。贷款审查人认为需要补充材料和完善调查内容的,可要求贷前调查人进一步落实。贷款审查人对贷前调查人提交的材料和调查内容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可以重新调查。
贷款审查人审查完毕后,应对贷前调查人提出的调查意见和贷款建议是否合理、合规等在“个人住房贷款调查审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面谈记录等一并送交贷款审批人进行审批。
(二)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批流程
1.组织报批材料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部门负责报批材料的组织。报批材料具体包括“个人信贷业务报批材料清单位个人信贷业务申报审批表”“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以及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及操作规程规定需提供的材料等。
2.审批
贷款审批人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借款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2)借款用途是否符合银行规定;
(3)申请借款的金额、期限等是否符合有关贷款办法和规定;
(4)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合法、有效;
(5)贷前调查人的调查意见、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评价分析以及提出的贷款建议是否准确、合理;
(6)XC报批贷款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合规有效;
(7)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3.提出审批意见
采用单人审批时,贷款审批人直接在“个人信贷业务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采用双人审批方式时,先由专职贷款审批人签署审批意见,后送贷款审批牵头人签署审批意见。贷款审批人对个贷业务的审批意见类型为“同意”“否决”两种。
(1)“同意”表示完全同意按申报的方案(包括借款人、金额、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各项要素)办理该笔业务。
(2)“否决”表示不同意按申报的方案办理该笔业务。发表“否决”意见应说明具体理由。对于决策意见为否决的业务,申报机构(部门)认为有充分的理由时,可提请重新审议,称为复议。
4.审批意见落实
业务部门应根据贷款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做好以下工作:
(1)对未获批准的借款申请,贷前调查人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将有关材料退还,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做好信贷拒批记录存档;
(2)对需补充材料的,贷前调查人应按要求及时补充材料后重新履行审查、审批程序;
(3)对经审批同意或有条件同意的贷款,信贷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并按要求落实有关条件、办理合同签约和发放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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