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7.3 担保法律制度
  7.3.1 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担保法律制度,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颁布和实施,对担保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作了规定。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2000年9月*6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7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也对担保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是指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其主要形式是保证人的保证,这种形式在实际工作中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
  (2)物的担保。物的保证方式主要有抵押权和质押权以及留置权,但操作手续较为烦琐。
  (3)定金担保,是在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该定金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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