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节 基础知识
本节主要讲述个人教育贷款的基础知识,包括个人教育贷款的概念和分类,此外还介绍了个人教育贷款的业务特征、发展历程和贷款要素。一、个人教育贷款的概念和分类
个人教育贷款是指银行向在读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根据贷款性质的不同将个人教育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
(一)国家助学贷款
国 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在校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 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财政贴息的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 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银行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实行“财政 贴息、风险补偿、信用发放、专款专用和按期偿还”的原则。其中,财政贴息是指国家以承担部分利息的方式对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进行补贴,学生在读期问的利 息由国家财政负担;风险补偿是指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此举是减少银行风险并增强银行 对于国家助学贷款积极性的重要措施;信用发放是指学生不提供任何担保方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专款专用是指国家助学贷款仅允许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银行以:分次发放的方法,降低一次发放的金额,予以控制;按期偿还是指学生毕业后须及时还贷,国家助学贷款并不是国家奖学金或者国 家助学金,本质上它是一种信用贷款,有偿还贷款的法律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回收等工作。国家助学贷款在法律上目前只能由上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办理,其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的助学贷款在类型上属于商业助学贷款。
(二)商业助学贷款
商业助学贷款是指银行按商业原则自主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支持我国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商业助学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和按期偿还”的原则。
与国家助学贷款相比,商业助学贷款财政不贴息,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均可开办。二、个人教育贷款的业务特征
从各国发展情况来看,个人教育贷款具有其他个人贷款所不具备的一些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具有社会公益性,政策参与程度较高;二是多为信用类贷款,因为不需要抵押质押等保证,致使风险度相对较高。三、个人教育贷款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个人教育贷款是作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性举措推出的。
从2000年9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均能申办国家助学贷款,此项业务经办机构范围也有所扩大,成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可办理的业务。
2002 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教育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四定三考核”),即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定学校、定 范围、定额度、定银行,并按月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已审批借款人数和贷款合同金额、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等指标。
2003 年,在经过两年的快速发展后,个人教育贷款的风险问题开始显现。为抑制不良贷款的增长,200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助学贷款“双20标准”,即国家 助学贷款违约率达到20%,且违约学生达到20人的高校,经办银行可以停止向其发放助学贷款。在此标准下,很多高校被经办银行停止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助 学贷款业务停滞不前。
2004年初,为扭转助学贷款业务停滞不前的状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助学贷 款工作的通知》,提出停止执行“双20标准”等政策措施。经过半年的酝酿,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等又正式出台了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 行重大调整的几条措施,包括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实行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和改变财政贴息方式等。此后,各管理部门、银行和高校等迅 速开始新政策的实施工作。8月,完成了中央部属院校招标工作,中国银行中标成为115所中央部属院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主办银行。四、贷款要素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要素
1.贷款对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助学贷款并非只针对本科生,高职学生和研究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贷款银行要求的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支付正常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诚实信用,遵纪守法,尢违规违纪行为;
(6)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3.贷款期限
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
法》规定借款人必须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
生及第二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银行许可。
4.还款方式
新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两种,但借款人须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一种还款方法。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 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学生自毕业之日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首次还款日应不 迟于毕业后两年。
5.担保方式
国家助学贷款的担保方式采用的是个人信用担保的方式。也就是不需要提供任何的抵押、质押或者保证人担保。
6.贷款额度
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贷款额度为每人每学年*6不超过6000元,总额度按正常完成学业所需年度乘以学年所需金额确定。
(二)商业助学贷款的要素
1.贷款对象
商业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在我国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贷款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理能力,自主确定开办针对境内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在校困难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
相较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申请商业助学贷款无须贷款人家庭经济困难和学习刻苦等条件,但是必要时需要提供有效的担保。
2.贷款利率
商 业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具体根据各商业银行制定的政策执行,例如交通银行的一般商业助学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优惠10%。借款人可申请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内的贷款利息按年次计入年度借款本金。也就是在校期问不用支付利息,但是并非如 同国家助学贷款一般由国家负担,而是将利息计人本金来计算。
3.贷款期限
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指从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的期间。对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借款人在校年限和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银行许可。
4.还款方式
归还贷款从借款人离校后次月开始,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
5.担保方式
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借款人须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贷款银行也可要求借款人投保相关保险。
以 资产作抵押的,借款人应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经借款人确认后,将保险单项下因保险事件发生而对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 权益转让给贷款银行,无须另行签署转让合同,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银行权益的限制条件,保险所需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银行有权代为投保,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落实其他担保, 否则,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商业助学贷款的,保证人和贷款银行之间应签订“保证合同”,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6.贷款额度
商业助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在校年限内所在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银行可参照学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费或当地生活费标准确定有关生活费用贷款额度。相对于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商业助学贷款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给出具体的数据标准。
#p#副标题#e#第二节 贷款流程
这一节 主要是对助学贷款各流程内容的讲解,考生在复习时要分清相同流程中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的区别。一、贷款的受理和调查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理和调查
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理是指从借款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初审,银行受理到上报审核的全过程。
学生(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如实完整填写,并准备好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机构。
学 校机构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年度贷款额度及控制比例内,组织学生申请借款,并接受学生的借款申请。学校机构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 资格审查,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此项工作完成后,学校机构进行一定时间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学校机构在审查合 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学生,并编制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与申请材料一并送交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二)商业助学贷款的受理和调查
1.贷款的受理
贷款受理人应要求商业助学贷款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按照银行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
(2)贷款银行需要的借款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
(3)贷款银行认可的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证明;
(4)借款人为入学新生的,提供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
(5)借款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额的有关材料;
(6) 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权证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对抵押物须提交银行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 报告,对质物需提供权利凭证,以第三方保证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7)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出具并签署书面授权,同意贷款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
(8)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贷 款受理人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借款申请表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及借款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如果借款申请人提交材 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材料要求规范,应要求申请人补齐材料或重新提供有关材料;如果不予受理,应退回贷款申请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经初审符合要求后,贷款受理 人应将借款申请表及申请材料交由贷前调查人进行贷前调查。,
2.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主要由银行贷前调查人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调查贷款申请人的还贷能力、还贷意愿的真实性以及贷款担保等情况。
(1)调查方式。贷前调查可以采取与借款申请人面谈、电话访谈、实地考察、通过行内外有关信息系统查询等多种方式进行。
(2)调查内容。贷前调查人在调查申请人基本情况和贷款用途等情况时,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材料一致性的调查;借款人身份、资信、经济状况和借款用途的调查;担保情况调查。
贷 前调查完成后,银行经办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提出是否同意贷款的明确意见及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划款方式等方面 的建议,并形成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以及其他情况等方面的调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和面谈记录等一并送贷款审核人员进行贷款审核。二、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1.贷款的审查
经 办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由贷款审查人负责对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贷款审查人认为有差错或遗漏 的,可要求学校进行更正或补充。贷款审查人审查完毕后,在“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等一并送交贷款审批人进行审批。
2.贷款的审批
贷款审批人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对贷款申请审批表和贫困证明等内容进行核对;
(2)审查每个申请学生每学年贷款金额是否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3)学校当年贷款总金额和人数不超过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总行下达的该校贷款年度计划额度;
(4)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贷款审批人应该根据审查情况在“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不同意贷款的,应写明拒批理由;对需补充材料后再审批的,应详细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名称与内容。
(二)商业助学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1.贷款的审查
贷 款审查人负责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查,对贷前调查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面谈记录以及贷前调查的内容是否完整进行审查。贷款审查人认为 需要补充材料和完善调查内容的,可要求贷前调查人进一步落实;审查人对贷前调查人提交的材料和调查内容的真实性有疑问的,需安排其他贷款调查人进行核实或 重新调查。
2.贷款的审批
贷款审批人依据商业助学贷款办法及相关规定,从银行利益出发审查每笔商业助学贷款的合规性、可行性及经济性。贷款审批人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借款申请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2)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规;
(3)借款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合法性;
(4)申请借款的额度、期限等是否符合有关贷款办法和规定;
(5)贷前调查人的调查意见、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评价分析以及提出的贷款建议是否准确、合理;
(6)对报批贷款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合规有效;
(7)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三、贷款的签约和发放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签约和发放
1.贷款的签约
对 经审批同意的贷款,高校在收到经办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后,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 工作,并提交经办银行。经办人员填写“个人贷款开立账户通知书”“贷转存凭证”,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上述材料以及其他重要单据一起提交会计 岗位进行账务处理。其他贷款资料直接移交档案管理岗整理、保管。
贷款发放人根据贷款审批意见确定使用的合同文本并填写合同,在填写或打印有关合同文本过程中,应做到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还贷方式等有关条款要与贷款最终审批意见一致。
2.贷款的发放
业 务部门在确定放贷前有关审核无误后,进行开户放款。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银行一次审核、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其中,学费和住宿费贷 款按学年(期)发放,直接划人借款人所在学校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生活费贷款(每年的2月和8月不发放生活费贷款),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划入借款人在贷 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账户。需要注意的是学费和生活费划到不同的账户上,借款人也就是学生本人直接能接触到的是其中的生活费贷款。
贷款发放后,业务部门应依据借款人相关信息建立“贷款台账”,并随时更新台账数据。
(二)商业助学贷款的签约和发放
1.贷款的签约
其流程如下:
(1)填写合同。贷款发放人应根据审批意见确定应使用的合同文本并填写合同,在签订有关合同文本前,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在填写有关合同文本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①合同填写必须做到标准、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禁止涂改;
②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要与最终审批意见一致。
(2)审核合同。
(3)签订合同。合同填写并复核无误后,贷款发放人应负责与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签订合同。
在签订“商业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时,应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行为作出规定。借款人、担保人必须严格履行“商业助学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各项条款。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违约行为:
①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商业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②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借款人未按“商业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③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银行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④借款人和担保人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与担保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⑤抵押物受毁损导致其价值明显减少或贬值,以致全部或部分失去了抵押价值,足以危害贷款银行利益,而借款人未按贷款银行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⑥抵押人、出质人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擅自变卖、赠与、出租、拆迁、转让、重复抵(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质)押物的;
⑦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
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银行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①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②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担保人;
③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④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⑤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⑥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⑦向保证人追偿;
⑧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⑨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借款人、担保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银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①借款人、担保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或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
②借款人、担保人(自然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致影响债务清偿的;
③担保人(非自然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或已经法律程序宣告破产,影响债务清偿或丧失了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④借款人、担保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的履行,影响贷款银行权利实现的。
2.贷款的发放
(1)落实贷款发放的条件。贷款发放前,应落实有关贷款发放条件,主要包括担保措施是否真实、有效等。
(2)贷款发放。贷款发放条件落实后,贷款发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划付到约定账户,按照合同要求借款人需要到场的,应通知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四、贷后与档案管理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与档案管理
1.贷后贴息管理
(1)经办银行在发放贷款后,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汇总已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利率、利息,经合作高校确认后上报总行。
(2)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在收到各贷款银行总行提供的贴息申请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贴息统一划入总行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专户,由总行直接划入各经办行贴息专户。
(3)各经办银行在收到贴息经费后即时入账。
2.风险补偿金管理
(1) 经办银行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率按照各高校进行统计汇总,并经合作高校确认后填 制“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汇总表”上报分行,分行按学校和经办银行汇总辖内上报信息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由总行提交全国学生贷款 管理中心。
(2)全国学生贷款中心在收到“经办行总行提交的风险补偿金申请书”“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汇总表”“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确认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风险补偿金支付给贷款银行总行。
(3)总行将风险补偿金划拨至各分行,各分行在收到总行下拨的风险补偿金的当日将其划入对应账户。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贴息管理和风险补偿金管理都是一个在规定时间汇总,然后将汇总资料上报总行,由总行交由相关国家机构,最后银行获得相关资金的过程。
3.贷款的偿还
对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偿还涉及有关高校的参与。
(1) 每年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以毕业证书签发日期 为准)起,下月1日(含1日)开始归还贷款利息,并可以选择在毕业后的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开始偿还贷款利息,但原则上不得延长贷款期限。
(2) 如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终止学业的事件,学校应在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之前及时通知银行,并要求学生到银行办理 归还贷款或还款确认手续。经办银行在得到学校通知后应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和签订还款协议等措施,主动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提 前离校的借款学生办理离校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贷款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当月恢复财政贴息。
(3)借款学生毕业后申请出国留学的,应主动通知经办银行并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经办银行应及时为其办理还款手续。
4.贷后档案管理
各经办银行在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需将相关信息补录入零售信贷系统。
5.贷款的催收
(二)商业助学贷款的贷后与档案管理
商业助学贷款的贷后与档案管理是指贷款发放后到合同终止前对有关事宜的管理,包括贷款的偿还、贷后检查、不良贷款管理及贷后档案管理四个部分。
1.贷款的偿还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及时、足额地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偿还的原则是先收息、后还本,全部到期、利随本清。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每笔贷款只可以展期一次,展期的原则按《贷款通则》规定执行。
2.贷后检查
贷 后检查是以借款人、抵(质)押物、保证人等为对象,通过客户提供、访谈、实地检查和行内资源查询等途径获取信息,对影响商业助学贷款资产质量的因素进行持 续跟踪调查、分析,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过程。其目的就是对可能影响贷款质量的有关因素进行监控,及早发出预警信号,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或补救措施。贷后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情况检查和担保情况检查两个方面。
3.不良贷款管理
关于不良个人教育贷款的管理,银行首先要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 类法对不良个人教育贷款进行认定。所谓贷款的五级分类法是指根据贷款的偿还情况和能力等将贷款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认定之后要适时对 不良贷款进行分析,建立个人教育贷款的不良贷款台账,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人,实时监测不良贷款回收情况。对未按期还款的贷款人,应采用电话催收、信函催 收、上门催收、律师函、司法催收等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以*5限度降低贷款损失,有担保人的要向担保人通知催收。在这里需要掌握各种可能使用 的贷款催收方式。
4.贷后档案管理
贷款发放后,应根据贷款种类分别建高顿贷台账。贷款台账可以采取电子台账或手工台账的形式。
#p#副标题#e#第三节 风险管理
个人教育贷款的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在学习本节内容的时候要注意与上一章个人汽车贷款中风险管理的内容以及其他类型贷款风险管理的内容相比较,各贷款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许多相同之处,同时也存在不同之处,考生要注意分辨。一、操作风险
(一)操作风险的内容
1.贷款受理和调查中的风险
这一环节的主要风险点有:
(1)借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银行个人教育贷款的相关规定。
(2)借款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包括借款人的身份是否真实、贫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成绩是否优秀等。
(3)对于商业助学贷款而言,借款申请人的担保措施是否足额、有效。
2.贷款审查和审批中的风险
个人教育贷款审查和审批环节的主要风险点包括:
(1)业务不合规,业务风险和效益不匹配;
(2)不按权限审批贷款,使得贷款超授权发放;
(3)审批人对应审查的内容审查不严,导致向不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如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贷款容易发生风险或出现内外勾结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情况。
3.贷款签约和发放中的风险
其主要风险点包括:
(1)合同凭证预签无效,合同制作不合格,合同填写不规范,未对合同签署人及签字(盖章)进行核实。
(2)在发放条件不齐全的条件下发放贷款,如贷款未经审批或是审批手续不全,各级签字(签章)不全;未按规定办妥相关评估、公证等事宜。
(3)未按规定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贷款的担保方式、结息方式、计息方式、还款方式、适用利率、利率调整方式和发放方式等发放贷款,导致错误发放贷款和贷款错误核算。
4.贷后和档案管理中的风险
个人教育贷款贷后和档案管理环节的主要风险点包括:
(1)未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逾期贷款催收、处置不力,造成贷款损失;
(2)未按规定保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重要贷款档案资料,造成合同损毁;
(3)他项权利证书未按规定进行保管,造成他项权证遗失、他项权利灭失。
(二)操作风险的防控措施
1.规范操作流程,提高操作能力
(1)掌握个人教育贷款业务的规章制度;
(2)规范业务操作;
(3)熟悉关于操作风险的管理政策;
(4)把握个人教育贷款业务流程中的主要操作风险点;
(5)对于关键操作,完成后应做好记录备案,尽职免责,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完善银行、高校及政府在贷款管理方面的职责界定
3.规范并加强对抵押物的管理
银行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
(1)抵押文件资料的真实有效性、抵押物的合法性、抵押物权属的完整性、抵押物存续状况的完好性等;
(2)贷款抵押手续的相关程序规范,原则上贷款银行经办人员应直接参与抵押手续的办理,不可完全交由外部中介机构办理;
(3)谨慎受理产权、使用权不明确或当前管理不够规范的不动产抵押,包括自建住房,集体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及地上定着物、工业土地及地上定着物、工业用房、仓库等。二、信用风险
(一)信用风险的内容
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风险。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个人教育贷款资金安全的根本保证。借款人能否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根本上要依靠借款人及其家庭的收入来源,或者其他的再融资渠道,这就是所谓的还款能力。
2.借款人的还款意愿风险。借款人的还款意愿是信贷资金安全,特别是个人教育贷款资金安全的重要前提。目前,诚实信用、公平有偿的市场契约原则在人们的思想中还没有根深蒂固,对此也缺乏有效制约机制和惩罚措施。
3.借款人的欺诈风险。借款人恶意欺诈、骗贷等现象,是个人教育贷款信用风险的重要表现形式。
4.借款人的行为风险。借款人可能因违规、违法等行为受到处罚,如被学校开除,或因学习成绩不好,未能拿到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等。这是个人教育贷款业务中比较独特的一项风险内容。
(二)信用风险的防控措施
1.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前审查。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前审查有助于从源头上控制个人教育贷款的信用风险,其审查要点包括:
(1)对以学生父母为借款人的,要审查其收入的真实性,要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分析其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等因素,判断其职业的稳定性和收入的可靠性等,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
对于借款人是学生本人的,要审查学生本人的基本情况,如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对其所学专业的就业情况也要有一定的了解,对其未来收入进行合理的预测。
(2)通过入学通知书等判断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借款人利用上学欺骗银行,套取资金;要对借款人目前的家庭情况、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等资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回访或联系。
2.建立和完善防范信用风险的预警措施。风险预警机制就是组建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利用一定的监测工具,确定若干科学细化的指标网络。
3.完善银行个人教育贷款催收管理系统。
4.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信息的公开披露是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同时也能起到约束作用。建高顿用披露制度,定期在大众传媒报道失信人员黑名单,使那些失信的人有所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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