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贷款担保有不同的分类。按照担保责任承载体的不同,贷款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财产担保。人的担保主要是指由作为第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向银行提供的、许诺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的保证。若债务人未按期还款,担保人将承受还款责任。财产担保又分为不动产、动产和权利财产担保,这类担保主要是将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抵押给银行。
  1.抵押担保
  (1)概念。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银行)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需订立抵押合同,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权人是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抵押物是作为担保债权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财产。
  (2)特点。抵押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①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而在保证担保中的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②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③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④抵押担保是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具有控制权、支配权和优先受偿权。控制权是指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随意处分抵押物。支配权是指在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对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是指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3)内容。根据《担保法》第39条,抵押担保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银行贷款的具体种类、金额;债务人(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银行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质押担保
  (1)概念。质押担保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指债务人(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银行)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方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权利质押指以债务人(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作为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仓单、债券、存款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项规定是为了今后逐步扩大权利质押的范围而设定的。除担保法规定的以上这些财产权利以外,其他权利均不得质押,均不得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2)特点。动产质押是质押的一般形式,其核心内容是债权人的质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押具有以下特点:
  ①动产质押的质押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质押物;②出质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本人;
  ③质物必须转移于债权人占有,质押合同才生效;④质权人就质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权利质押具有以下特点:它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作为质押标的,它的客体不是一般的物,而是以权利的形态存在;权利质押将根据债权证券的交付、质押设定的通知或其他方法·发生占有的转移或类似的效力。
  (3)内容。根据《担保法》第65条,质押担保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被担保的银行贷款具体种类、金额;债务人(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物移交的时间性;贷款银行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保证担保
  (1)概念。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银行)约定,当债务人(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分为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特点。保证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①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保证不同于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形式,它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②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债务人不得为自己的债务作保证。
  ③保证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一样,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保证人有多个债权人,有保证的债权人并不比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④设立保证担保的程序较为简便。设立保证担保,不需要到有关部门登记,因此,相对于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来说,保证具有手续简便、有利于当事人操作等优点。
  (3)内容。根据《担保法》第15条,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银行贷款的种类、金额;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4.定金担保
  定金担保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会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较少用于银行信贷业务中。
  5.留置担保
  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借款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扫一扫微信,*9时间获取2014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提醒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4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辅导高清课程高顿题库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
  报考指南: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指南 
  高顿题库:2014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免费题库
  考前冲刺: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试题   考试辅导
  高清网课: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高清网课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