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基础知识考前冲刺:第二章证券经纪业务第二节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8-26
(一)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同时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经过这两个环节才能建立经纪关系。
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事项:
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承诺;
2.证券经纪商已向投资者揭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
3.投资者表明证券经纪商已向其揭示证券买卖的风险;
4.证券经纪商代理业务的范围和权限;
5.指定交易或转托管有关事项;
6.投资者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
7.委托、交收的方式、内容和要求;
8.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
9.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收费说明;
10.证券经纪商对投资者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11.投资者应履行的交收责任;
12.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3.争议的解决办法。
如果采用网上委托的方式,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还要签订网上委托协议书
(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目的是投资者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在接受开户时,证券经纪商应对委托人的情况加以了解。
办理委托手续包括投资者填写委托单和证券经纪商受理委托。双方的经纪关系表现为,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三)委托人、经纪商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包括:
1.投资者有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2.投资者有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
3.投资者有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包括:
1.如实填写开户书和委托单,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查;
2.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
3.足额缴存交易结算资金;
4.采用正确的委托手段;
5.接受交易结果;
6.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证券经纪商的权利包括两条,一是证券经纪商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二是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其义务主要包括:
1.认真与客户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
2.坚持了解客户原则,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
3.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具体包括,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时,必须作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在接受委托人的买卖委托后,需按委托人的指令立即以一定的方式传至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尽力以对客户最有利的价格成交;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地按照委托的交易种类、证券名称、买人或卖出、买卖数量、限价或市价等条件,在委托有效时间内买卖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委托人的委托如未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至有效期结束;如委托人变更或撤消委托,经纪商也应立即将变更指令传至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委托人撤消或未能成交的委托,经纪商应退还其交保的资金和证券;买卖成交后,证券经纪商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并代为办理清算、交收,并将款项和证券及时交付给客户签收。
4.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严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监管、司法机关与交易所等查询不在此限。
5.经纪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卖内容及缴纳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库存的变化必须有真实的凭证和详实记录;接受客户缴纳的交易结算资金及缴存的证券后应该给委托人合法的凭证。
6.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将营业场所延伸到规定场所以外;同一证券公司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人和委托卖出时,不能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7.证券经纪商在接受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
提示:证券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证券公司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需负赔偿责任。委托人如遇证券经纪商违约造成损失而又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投诉或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四)证券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
1. 不得为客户股票申购和交易提供融资、融券,从事信用交易;
2.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亦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
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3.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4.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和时间的全权委托;
5.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6.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7.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
8.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交易所公布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9.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10.不得利用职业之便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
11.不得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
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同时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经过这两个环节才能建立经纪关系。
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事项:
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承诺;
2.证券经纪商已向投资者揭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
3.投资者表明证券经纪商已向其揭示证券买卖的风险;
4.证券经纪商代理业务的范围和权限;
5.指定交易或转托管有关事项;
6.投资者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
7.委托、交收的方式、内容和要求;
8.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
9.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收费说明;
10.证券经纪商对投资者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11.投资者应履行的交收责任;
12.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3.争议的解决办法。
如果采用网上委托的方式,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还要签订网上委托协议书
(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目的是投资者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在接受开户时,证券经纪商应对委托人的情况加以了解。
办理委托手续包括投资者填写委托单和证券经纪商受理委托。双方的经纪关系表现为,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三)委托人、经纪商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包括:
1.投资者有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2.投资者有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
3.投资者有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包括:
1.如实填写开户书和委托单,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查;
2.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
3.足额缴存交易结算资金;
4.采用正确的委托手段;
5.接受交易结果;
6.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证券经纪商的权利包括两条,一是证券经纪商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二是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其义务主要包括:
1.认真与客户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
2.坚持了解客户原则,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
3.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具体包括,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时,必须作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在接受委托人的买卖委托后,需按委托人的指令立即以一定的方式传至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尽力以对客户最有利的价格成交;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地按照委托的交易种类、证券名称、买人或卖出、买卖数量、限价或市价等条件,在委托有效时间内买卖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委托人的委托如未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至有效期结束;如委托人变更或撤消委托,经纪商也应立即将变更指令传至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主机;委托人撤消或未能成交的委托,经纪商应退还其交保的资金和证券;买卖成交后,证券经纪商应当按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并代为办理清算、交收,并将款项和证券及时交付给客户签收。
4.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严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监管、司法机关与交易所等查询不在此限。
5.经纪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卖内容及缴纳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库存的变化必须有真实的凭证和详实记录;接受客户缴纳的交易结算资金及缴存的证券后应该给委托人合法的凭证。
6.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将营业场所延伸到规定场所以外;同一证券公司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人和委托卖出时,不能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7.证券经纪商在接受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
提示:证券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证券公司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需负赔偿责任。委托人如遇证券经纪商违约造成损失而又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投诉或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四)证券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
1. 不得为客户股票申购和交易提供融资、融券,从事信用交易;
2.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亦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
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3.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4.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和时间的全权委托;
5.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6.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7.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
8.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交易所公布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9.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10.不得利用职业之便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
11.不得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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