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基础知识考前冲刺:第六章第二节营业场所管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9-05
  考生首先要记住,证券营业部是证券公司经营经纪业务的主要营业场所。
  (一)证券营业部的管理
  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且已依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2.证券经纪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开办理,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已分开,没有混合操作;
  3.申请设立前一月末的净资本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4.无违法违规融资;
  5.内部管理规范,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对所属证券营业部的资金、交易、客户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统一监控;
  6.没有擅自设立证券营业网点;
  7.近1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正受到立案调查;
  8.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不得申请新设证券营业部。
  1.对个人负债总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20%;
  2.对机构逾期债务总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50%;
  3.挪用客户保证金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10%;
  4.拨付所属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的瞄营运资金总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40%;
  5.近3年连续亏损;
  6.股权关系尚未理顺;
  7.尚未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完成脱钩工作;
  8.近2年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9.有擅自设立证券营业部或其他非法网点的行为;
  10.设在地级市所在地的证券公司。
  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信息系统技术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可支持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运行;
  2.拟任正、副经理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审查,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规定人数;
  3.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交易设施和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
  4.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筹建证券营业部的报批材料有:
  1.证券营业部申请表;
  2.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条件第1.2.4项规定的事项出具的报告书;
  3.证券公司对所属证券营业部开户、交易、清算等经纪业务进行统一监管的技术系统设计报告;
  4.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证券营业部开业验收,应向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证券营业部营业场所及设备、信息系统的说明材料证券公司对证券营业部统一监管技术系统的建设报告;
  3.证券营业部业务管理制度;
  4.证券营业部拟任正、副经理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
  5.证券营业部业务人员、电脑技术人员的名单、简历及资格证书;
  6.有关部门出具的证券营业部营业场所消防、安全合格的证明文件;
  7.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考生需要掌握,证券营业部的筹建期为6个月,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证券营业部的营业范围包括:
  1.证券的代理买卖;
  2.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
  3.证券代保管、鉴证;
  4.代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账户的登记开户;
  5.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证券营业部的转让
  证券营业部可以依法转让。转让证券营业部,由受让的证券公司向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向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证券营业部申请表;
  2.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条件第1.2.4项规定的事项出具的报告书;
  3.证券公司对所属证券营业部开户、交易、清算等经纪业务进行统一监管的技术系统设计报告;
  4.转让协议;
  5.受让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收购资格确认函
  6.证券营业部拟任正、副经理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申请证券营业部同城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异地迁址,由证券公司向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证券营业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迁址,由证券公司向拟迁人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证券营业部申请迁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证券营业部申请表;
  2.原客户的转移方案及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承诺函。
  证券公司申请换人证券营业部,应提交下列材料:
  1.证券营业部申请表;
  2.证券营业部异地互换协议书;
  3.本公司拟换出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证券营业部异地互换同意函;
  4.证券营业部“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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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申请聘任或变更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应向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证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申请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明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5.证券营业部“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向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撤销证券营业部,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后3个月内。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书面报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证券公司申请撤销证券营业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证券营业部申请表;
  2.客户转移方案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妥善转移客户的承诺函;
  3.证券营业部下属证券服务部的处置方案;
  4.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撤销证券营业部,其下属证券服务部应当同时撤销或经批准转让给就近的证券营业部。
  (三)证券服务部的管理
  1、证券服务部的概念及申请设立条件。
  证券服务部是由证券营业部在其法定营业场所之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工商登记注册设立的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的营业网点。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1)没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且已依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2)证券经纪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开办理,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已分开,没有混合操作;
  (3)申请设立前一月末的净资本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4)无违法违规融资;
  (5)内部管理规范,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对所属证券营业部的资金、交易、客户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统一监控;
  (6)没有擅自设立证券营业网点;
  (7)近一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正受到立案调查;
  (8)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须开业1年以上,近1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正在接受调查;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服务部应具备的条件。
  (1)信息系统技术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可支持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运行;
  (2)拟任证券服务部负责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审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人;
  (3)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交易设施和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
  (4)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5)资金存取采取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证转账方式进行;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的报批程序。
  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证券服务部,应在规定的筹建期(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完成后应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开业。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证券公司应当书面报告拟设证券服务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4.证券服务部的日常管理。
  证券服务部同城迁址、变更负责人应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证券公司撤销证券服务部应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服务部可以经营除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以外的证券营业部的所有业务。
  (四)网上交易技术服务站的管理
  技术服务站点是证券公司对客户从事网上证券交易提供技术培训及相关服务的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技术服务站点的证券公司应取得网上委托业务资格。
  设立技术服务站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场所;
  2.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负责人应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至少有1人具有相关技术服务经验;
  3.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技术服务站点,应向拟设立技术服务站点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1.申请报告;
  2.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批复文件;
  3.场地使用证明;
  4.技术服务站点人员简历;
  5.技术服务站点管理制度。
  技术服务站点经批准设立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并开业。
  技术服务站点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提供网上证券交易业务咨询、技术指导;
  2.办理资金账户开户、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销户;
  3.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技术服务站点的同城迁址或撤销,并应在变更或注销工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五)证券营业场所设立及变更的审核程序
  考生要重点掌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审批权限。
  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办法规定对证券营业部的筹建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办法规定对辖区内证券营业部的开业、变更、终止,证券服务部的设立、开业、变更、终止,技术服务站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核。
  证券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审核意见持有异议的,可在审核意见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复议。
  (六)证券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1.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的统一印制,空白证书的统一保管及废旧证书的回收登记和销毁工作。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办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的打印与发放。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建立“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的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证书管理,做好证书领取、发放和废旧证书的处置工作。对打印有误或有损的证书,各派出机构要加盖“证书作废”印,定期清点统一上缴中国证监会,不得自行销毁。
  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批准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开业的同时,向其颁发“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证券公司因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服、技术服务站迁址、互换、受让或其他因素变更证券营业部营业地址、主要负责人,经批准后,应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3.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应当将加盖证券公司公章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并妥善保管许可证副本。
  4.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是证券公司全资附属的非法人机构,不得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不得以承包、出租方式经营。
  5.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设立、变更、终止事项获得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进行公告,所需费用由被公告的证券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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