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点强化(12)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3-04
  第三节 委托买卖
  一、委托形式
  客户在办理委托买卖证券时,需要向证券经纪商下达委托指令。委托指令有不同的具体形式,可以分为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两大类。
  1.柜台委托
  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到证券营业部交易柜台,根据委托程序和必需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
  2.非柜台委托
  主要有人工电话委托或传真委托、自助和电话自动委托、网上委托等形式。(客户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也应当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其他方式,当出现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等异常情况时,客户可以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二、委托内容
  (一)委托指令的基本要素(10个)
  1.证券账号
  2.日期(即客户委托买卖的日期,填写年、月、日)
  3.品种,指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名称,是填写委托单的*9要点。
  填写证券名称的方法有全称、简称、代码三种,通常的做法是填写代码及简称。上海证券代码和深圳证券代码都为一组6位数字。
  委托买卖的证券代码与简称必须一致。
  例如,全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发银行”,代码“600000”。
  4.买卖方向
  5.数量
  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整数委托是指买卖证券的数量为一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一个交易单位俗称“1手”。
  零数委托是指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1个交易单位。
  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
  这些内容将在后面进一步说明。
  6.价格
  涉及委托买卖证券价格的内容包括委托价格限制形式、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债券交易报价组成等方面。这些内容将在后面进一步说明。
  7.时间
  客户填写委托单的具体时点,也可由经纪商填写。这是检查证券经纪商是否执行时间优先原则的依据。
  8.有效期
  委托指令有效期一般有当日有效与约定日有效两种。
  我国现行规定的委托期为当日有效。
  9.签名
  10.其他内容(身份证号码、资金账号等)
  (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申报数量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的证券买卖申报数量
  交易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买入股票、基金、权证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一次性申报卖出
  买入债券
  1手或其整数倍(1手是1000元面值)
  10张或其整数倍(1张是100元面值)
  卖出债券
  1手或其整数倍
  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债券质押式回购
  100手或其整数倍
  10张或其整数倍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1000手或其整数倍
  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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