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点强化(20)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3-10
二、特殊交易事项
特殊交易事项包括:开盘价与收盘价的确定;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除权与除息;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等。
(一)开盘价与收盘价
按照一般的意义,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是交易日证券的首、尾买卖价格。而在证券交易场所,往往还要通过制度来予以规范。
▲根据我国现行的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9笔成交价。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申报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在收盘价的确定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深圳证券交易所14:57-15:00是收盘集合竞价时间)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二)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要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并要求相关当事人做出公告后复牌。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证券停牌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对于开市期间停牌的申报问题,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新增)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 当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时,交易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
△ 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时,交易所也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
△ 在企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时,交易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至14:57。
(三)除权与除息
▲如果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就要进行除息与除权。
▲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权与除息计算公式
除权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价。除权(息)价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日的证券买卖,除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以外,按除权(息)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权证的行权价格的调整。
△ 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 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比例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四)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教材71页)
三、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为了提高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效率,促进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7年开发了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自2007年7月25日起开始试行。
固定收益平台主要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比如国债),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两种。交易商之间的交易是指交易商之间按照规定,通过报价或询价方式买卖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则指具有经纪业务的交易商可与其客户协议交易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
(一)交易商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商有两种。一种称“交易商”,指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取得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参与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机构。另一种称“一级交易商”,指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中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以下简称“做市”)的交易商。
▲一级交易商对固定收益证券做市时,应选定做市品种,至少应对在固定收益平台上挂牌交易的各关键期限国债中的一只基准国债进行做市。
▲一级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期间,应当对选定做市的特定固定收益证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每交易日双边报价中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分钟。一级交易商对做市品种的双边报价,应当是确定报价,且双边报价对应收益率价差小于1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1手为1000元面值)。
(二)固定收益证券交易
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4:00。
交易商参加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前,应通过固定收益平台注册可用于交易的证券账户。
▲交易商为证券公司的,其注册的证券账户应为上海市场A股自营证券账户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账户。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的数量,不得超过其证券账户内可交易余额。
▲一级交易商履行做市义务的,可在交易所规定的额度内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商当日买入的固定收益证券当日可以卖出。当日被待交收处理的固定收益证券下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的固定收益证券现券交易实行净价申报,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申报数量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值)。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涨跌幅价格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价格=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1±10%)
★其中,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为该日全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该日无成交的为上一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依次类推。
▲固定收益平台交易采用报价交易和询价交易两种方式。
报价交易中,交易商可以匿名或实名方式申报;询价交易中,交易商须以实名方式申报。
特殊交易事项包括:开盘价与收盘价的确定;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除权与除息;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等。
(一)开盘价与收盘价
按照一般的意义,开盘价和收盘价分别是交易日证券的首、尾买卖价格。而在证券交易场所,往往还要通过制度来予以规范。
▲根据我国现行的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9笔成交价。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申报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在收盘价的确定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深圳证券交易所14:57-15:00是收盘集合竞价时间)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二)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要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并要求相关当事人做出公告后复牌。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证券停牌时,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对于开市期间停牌的申报问题,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新增)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 当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时,交易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
△ 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时,交易所也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
△ 在企业板,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时,交易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至14:57。
(三)除权与除息
▲如果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就要进行除息与除权。
▲我国证券交易所是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权与除息计算公式
除权日该证券的前收盘价改为除权(息)日除权(息)价。除权(息)价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日的证券买卖,除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以外,按除权(息)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
▲权证的行权价格的调整。
△ 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 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比例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四)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教材71页)
三、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为了提高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效率,促进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7年开发了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自2007年7月25日起开始试行。
固定收益平台主要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比如国债),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两种。交易商之间的交易是指交易商之间按照规定,通过报价或询价方式买卖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则指具有经纪业务的交易商可与其客户协议交易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
(一)交易商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商有两种。一种称“交易商”,指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取得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参与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机构。另一种称“一级交易商”,指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中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以下简称“做市”)的交易商。
▲一级交易商对固定收益证券做市时,应选定做市品种,至少应对在固定收益平台上挂牌交易的各关键期限国债中的一只基准国债进行做市。
▲一级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交易期间,应当对选定做市的特定固定收益证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每交易日双边报价中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0分钟。一级交易商对做市品种的双边报价,应当是确定报价,且双边报价对应收益率价差小于1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1手为1000元面值)。
(二)固定收益证券交易
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4:00。
交易商参加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前,应通过固定收益平台注册可用于交易的证券账户。
▲交易商为证券公司的,其注册的证券账户应为上海市场A股自营证券账户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账户。交易商在固定收益平台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的数量,不得超过其证券账户内可交易余额。
▲一级交易商履行做市义务的,可在交易所规定的额度内申报卖出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商当日买入的固定收益证券当日可以卖出。当日被待交收处理的固定收益证券下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的固定收益证券现券交易实行净价申报,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申报数量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值)。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涨跌幅价格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价格=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1±10%)
★其中,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为该日全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该日无成交的为上一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依次类推。
▲固定收益平台交易采用报价交易和询价交易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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