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点强化(53)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4-03
  第二节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一、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的含义
  1.债券买断式回购的含义
  所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在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中,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
  2.债券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区别
  买断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持有人是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所有权转移至逆回购方;而在质押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所有权并不转移,逆回购方只享有质权。由于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买断式回购的逆回购方可以自由支配购入债券,只要在协议期满能够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反售给债券持有人即可。
  3.买断式回购对完善市场功能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
  (2)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
  (3)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正回购方可以利用融入的资金建立一个具有杠杆作用的证券远期多头。逆回购方可以利用回购“买断”的债券进行相应的规避利率风险和套利的操作。
  不过,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参与主体同质性较强、税收和会计政策等原因,截止到2009年底,相对于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交易并不活跃。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交易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有关规则
  ▲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该主协议须具有履约保证条款,以保证买断式回购合同的切实履行。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数量由交易双方确定,但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为防范风险,买断式回购首期结算金额与回购债券面额的比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对回购业务的有关规定。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控制
  1.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买断式交易双方都面临承担对手方不履约的风险。对于此类违约风险,全国银行间市场规定交易双方可以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保证金或保证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交易对手违约所带来的损失。
  2.仓位限制。全国银行间市场规定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的单只券种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
  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200%。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每日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单只券种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比例等买断式回购业务信息。
  买断式回购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最终仲裁或诉讼结果报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予以公告。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监管与处罚
  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异常交易、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买断式回购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买断式回购业务的交易、结算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买断式回购进行日常的监督。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基本规则
  2004年12月6日,即2004年记账式(10期)国债上市日起,在大宗交易系统将此期国债用于买断式回购交易。2005年3月21日,即2005年记账式(2期)国债上市日起,在竞价交易系统将此期国债用于买断式回购交易。至此,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国债挂牌品种均同时在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参与主体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B、D账户)。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国债买断式回购引入了交易权限管理制度,即并不是所有会员均可参与买断式回购,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经过核准的会员公司才可以自营或代理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会员公司代理客户参与买断式回购交易,需承担其客户在债券和资金结算方面的交收责任。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交易品种和报价方式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买断式回购的回购期限从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中选择(9个)。回购期限有7天、28天和91天。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
  (2)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
  (3)最小报价变动:0.01元。
  (4)交易单位:手(1手=1 000元面值)。
  (5)申报单位:1 000手或其整数倍。
  (6)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 000手、*550 000手。
  ▲单笔交易数量在10 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风险控制措施
  1.履约金制度
  履约金制度特点:
  (1)双方均需缴纳履约金,而在银行间市场,是否引入保证金或保证券由交易双方协商。
  (2)履约金比率由交易所确定,而在银行间市场,保证金或保证券的金额也由双方协商。
  (3)履约金到期归属按规则判定,而在银行间市场则没有此类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回购到期双方按约履行的,履约金返还各自一方。如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交守约方所有;如双方违约,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4)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为限,实际履约义务可以免除;而在银行间市场,保证金或保证券处置后仍不能弥补违约损失的,一般情况下守约方可以继续向违约方追索。与此相对应,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
  2.仓位控制
  与银行间市场类似,上海证券交易所也规定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累计达到20%的投资者,在相应仓位减少前不得继续进行该券种的买断式回购业务。这一规定同样有助于防范正回购方届时被迫高价买券或违约的风险,有利于维护债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结算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结算,具体见本章第三节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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