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指导:证券研究所可否托管经营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4-15
  目前,证券研究所的经营方式一般都是券商自建自营,这种经营方式使券商在筹建和经营研究所的过程中,面临很大的风险。这主要是因为证券研究所不是利润中心。因此,随着证券市场各项业务从原来的垄断利润走向平均利润,券商不能像以前那样不计成本和风险了。
  那么,有没有较好的解决办法呢?在一定程度上,对证券研究所经营方式的创新可以有效的避免这种风险,“托管经营”就是一个比较理想的经营方式。
  所谓“托管”,就是券商对证券研究所依然拥有所有权,只是把“经营管理”让渡给具有声誉和管理经验的受托方。券商依然可以把证券研究所作为对外宣传、扩大自身知名度的重要窗口。
  但证券研究所的受托方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受托方是能承担经营风险的独立法人实体;受托方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研究实力;受托方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等。由于证券研究的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业内出现了一些独立的证券研究公司,这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研究公司自然而然成为托管券商证券研究所的a1候选人,使“托管”成为可能。
  从成本上看,券商自建和自营证券研究所的成本是很高的。以中等规模的证券研究所为例,年固定运营成本约为1000万元,花费如此大的成本,并不能确保证券研究所成功运行。而托管证券研究所会降低券商的运作成本,包括降低其组建证券研究所的成本、管理成本、日常运营成本。
  “托管”还可以利用受托方的无形资产,迅速在市场中创立研究品牌,节约券商的时间成本。我国加入WTO后,证券研究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新券商组建和管理证券研究所的成本和风险会更大。如果采用“托管”的形式,受托方可以利用自身的研究品牌和研究方法帮助被托管的研究所在市场中“打品牌”,使之在国外研究机构进入中国市场之前,分得一部分市场份额。
  从形式上看,“托管”的形式灵活多样,操作难度低。在托管中,委托方和受托方是基于协议建立起来的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受托方在托管中不能达到托管目的,委托方可以中止托管协议,委托方退出的成本较低。也正是基于此,在托管中,委托方原来承担的一部分风险由受托方分担了。
  不过,托管经营并非经营证券研究所的*4方式,成功与否和券商的具体情况有关。相对而言,对于新券商和中小券商,对证券研究所采用托管的方式较为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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