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证券交易重点知识整理概述:*9章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5-04
*9章 证券交易概述
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原则。
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的活动 。
证券交易的三特征:证券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不包括期限性)。证券之所以能够流动,是因为它可能带来一定得收益。
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1988年我国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先后正式开业。1992年B股在上交所上市。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开始实施。2005年4月启动股权分置试点改革。2006年1月1日,新修订《证券法》开始实施。
证券交易遵循三公原则:
1、公开原则。信息公开,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确定。
2、公平原则。指参与交易的各方获得平等的机会。交易主体的资金数量、交易能力可能不同,但不能因此而给予不公平的待遇或歧视。
3、公正原则。指公正地对待交易的参与各方。(注意同公平原则的区别,公正原则一般会后公正两字,公平原则一般有公平或平等的字眼
证券交易的种类及方式
按照证券交易对象的品种划分,证券交易包括(具体内容包含在基础学习中):
1、股票交易。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称为上市交易;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常见形式是柜台交易。
2、债券交易。
3、基金交易。
4、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包括:权证交易、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权交易、可转换债券交易等。
根据交易合约的签订与实际交割之间的关系,证券交易方式有现货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其他有回购交易和信用交易。
1、现货交易。现款买现货。
2、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
3、回购交易。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
4、信用交易。是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商信用而进行的交易。主要特征是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资金或证券有一部分是从经纪商借入的。我国过去禁止信用交易,但现在可以合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证券交易参与人。
1、证券投资者。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基本途径:一是直接自行买卖。如柜台市场。二是经纪商代理。我国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一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B股;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则可以在批准额度内交易除B股以外的其他品种。
2、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设立条件:
(1)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3年无违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
(3)高管任职资格,从业人员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七大业务:
(1)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有关的财务顾问
(2)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
前三项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0万元;后四大业务一项的为1亿元;后四大业务2项以上的为5亿元。为实缴资本。可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调整(向上)。
3、证券交易所。作用在于:一是,为证券提供交易条件;二是,提供公开、公平、充分的价格竞争,以发现合理的交易价格;三是,实施公开、公正和及时的信息披露;四是提供迅捷的交易与服务。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又称“场内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其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其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有:
①提供场所和设施;
②制定业务规则;
③接受安排证券上市;
④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⑤对会员进行监管;
⑥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⑦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⑧公布市场信息 。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事项有:
①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
②新闻出版业;
③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④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我国证交所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下面可设其他专门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任免。
(2)其他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包括分散的柜台市场和一些集中性市场。柜台交易又称点头市场,交易是一对一的方式,转让价格一般由证券公司报出。其他交易所,也有一些集中性交易市场。如银行间债券市场。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设立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
其职能:
①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②证券存管与过户;
③证券持有者名册登记;
④上市证券的清算与交收;
⑤受托派发证券权益;
⑥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等。
需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业务正常进行:
一是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是技术系统和规范;
三是风险评估体系;
四是数据备份及紧急应变程序。我国设立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防范证券结算风险,它是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由证券公司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公司是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交易程序
采用电子化形式,基本过程包括:开户、委托、成交与结算。
1、开户。包括开立证券账户和开立资金账户。我国投资者开立实名账户。*9步是要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股东代码卡)。自然人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由开户代理机构(证券公司营业部柜台)受理;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机构(特殊机构投资者)由中国结算公司受理。根据投资者类型区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根据投资品种区分:A股和B股证券账户。
开立证券账户后,投资者还不能直接买卖证券,还必须开立资金账户(交易账户)。我国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
2、委托。投资者买卖证券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办理,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得会员(证券公司)来进行。投资者下达买卖的指令称为“委托”, 根据委托订单的数量,分: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根据买卖证券的方向,分: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根据委托价格限制,分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根据委托时效限制,分:当日委托、当周委托、无期限委托和开市委托、收市委托等。
经纪商将投资者委托指令的内容传送到证券交易所进行撮合,称为“申报”。 证券交易所接受报价的方式主要有:口头报价、书面报价和电脑报价。目前,我国采用电脑报价方式。
3、成交。符合成交条件的予以成交,不符合的继续等待成交,超过委托时效的订单失效。
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原则。
证券交易是指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的活动 。
证券交易的三特征:证券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不包括期限性)。证券之所以能够流动,是因为它可能带来一定得收益。
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1988年我国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先后正式开业。1992年B股在上交所上市。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开始实施。2005年4月启动股权分置试点改革。2006年1月1日,新修订《证券法》开始实施。
证券交易遵循三公原则:
1、公开原则。信息公开,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确定。
2、公平原则。指参与交易的各方获得平等的机会。交易主体的资金数量、交易能力可能不同,但不能因此而给予不公平的待遇或歧视。
3、公正原则。指公正地对待交易的参与各方。(注意同公平原则的区别,公正原则一般会后公正两字,公平原则一般有公平或平等的字眼
证券交易的种类及方式
按照证券交易对象的品种划分,证券交易包括(具体内容包含在基础学习中):
1、股票交易。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称为上市交易;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常见形式是柜台交易。
2、债券交易。
3、基金交易。
4、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包括:权证交易、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权交易、可转换债券交易等。
根据交易合约的签订与实际交割之间的关系,证券交易方式有现货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其他有回购交易和信用交易。
1、现货交易。现款买现货。
2、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
3、回购交易。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
4、信用交易。是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商信用而进行的交易。主要特征是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资金或证券有一部分是从经纪商借入的。我国过去禁止信用交易,但现在可以合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证券交易参与人。
1、证券投资者。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基本途径:一是直接自行买卖。如柜台市场。二是经纪商代理。我国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一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B股;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则可以在批准额度内交易除B股以外的其他品种。
2、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设立条件:
(1)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3年无违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
(3)高管任职资格,从业人员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七大业务:
(1)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有关的财务顾问
(2)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
前三项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0万元;后四大业务一项的为1亿元;后四大业务2项以上的为5亿元。为实缴资本。可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调整(向上)。
3、证券交易所。作用在于:一是,为证券提供交易条件;二是,提供公开、公平、充分的价格竞争,以发现合理的交易价格;三是,实施公开、公正和及时的信息披露;四是提供迅捷的交易与服务。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又称“场内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其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其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有:
①提供场所和设施;
②制定业务规则;
③接受安排证券上市;
④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⑤对会员进行监管;
⑥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⑦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⑧公布市场信息 。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事项有:
①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
②新闻出版业;
③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④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我国证交所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下面可设其他专门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任免。
(2)其他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包括分散的柜台市场和一些集中性市场。柜台交易又称点头市场,交易是一对一的方式,转让价格一般由证券公司报出。其他交易所,也有一些集中性交易市场。如银行间债券市场。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设立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
其职能:
①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②证券存管与过户;
③证券持有者名册登记;
④上市证券的清算与交收;
⑤受托派发证券权益;
⑥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等。
需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业务正常进行:
一是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是技术系统和规范;
三是风险评估体系;
四是数据备份及紧急应变程序。我国设立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防范证券结算风险,它是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由证券公司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公司是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交易程序
采用电子化形式,基本过程包括:开户、委托、成交与结算。
1、开户。包括开立证券账户和开立资金账户。我国投资者开立实名账户。*9步是要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股东代码卡)。自然人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由开户代理机构(证券公司营业部柜台)受理;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机构(特殊机构投资者)由中国结算公司受理。根据投资者类型区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根据投资品种区分:A股和B股证券账户。
开立证券账户后,投资者还不能直接买卖证券,还必须开立资金账户(交易账户)。我国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
2、委托。投资者买卖证券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办理,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得会员(证券公司)来进行。投资者下达买卖的指令称为“委托”, 根据委托订单的数量,分: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根据买卖证券的方向,分: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根据委托价格限制,分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根据委托时效限制,分:当日委托、当周委托、无期限委托和开市委托、收市委托等。
经纪商将投资者委托指令的内容传送到证券交易所进行撮合,称为“申报”。 证券交易所接受报价的方式主要有:口头报价、书面报价和电脑报价。目前,我国采用电脑报价方式。
3、成交。符合成交条件的予以成交,不符合的继续等待成交,超过委托时效的订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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