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证券交易知识复习考点:第九章(2)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5-12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掌握)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
  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
  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
  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2009年我国发行了一批地方政府债券,这些地方政府债券也可比照国债参与债券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别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
  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投资者进行回购交易时,应提交有效签署的“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营业部收到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后,有权对投资者的回购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并确定其债券回购交易的*5融资额度。审查无异议的,营业部应根据投资者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及价格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资者。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可以理解成在回购到期时的反向交易中,融资方处于买入债券的地位,而融券方处于卖出债券的地位。)
  回购交易申报操作类似股票交易。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标准券足额。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也可以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5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5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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