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证券从业《证券交易》第三章 *9节知识点 2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8-14
  小编导读:2015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已经临近,小伙伴们是不是沉浸在题海里?让大脑清醒一下吧,看看高顿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的章节必考的知识点,帮助大家巩固,理清思路,最后祝大家考试顺利!
  回转交易[掌握]: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根据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定,债券竞价交易和权证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日的任何营业时间内反向卖出已买入但未完成交收的债券和权证;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也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掌握]:
  从2003年5月8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所谓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就是指由证券交易所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
  (1)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2)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2年连续亏损(以最近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
  (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4)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5)因出现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其实施。
  (6)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7)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8)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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