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证券从业《证券交易》重点: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09-14
小编导读:9月证券从业考试于9月19日至9月20日举行,高顿网校小编在大家考试之前为大家整理了考试重点,帮助大家在考前巩固知识点,2015加油,坚持就是胜利!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一、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
1.债券买断式回购的含义
所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在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中,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
区别在于买断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持有人是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所有权转移至逆回购方;而在质押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所有权并不转移,逆回购方只享有质权。由于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买断式回购的逆回购方可以自由支配购入债券,只要在协议期满能够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反售给债券持有人即可。
例9—7(2012年3月考题·多选题)
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
A.融入资金的一方
B.融出资金的一方
C.将债券质押的一方
D.获得债券质权的一方
【参考答案】BD
【解析】所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而在质押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所有权并不转移,逆回购方只享有质权。
2.作用
(1)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
(2)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
(3)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
例9—8(2012年3月考题·多选题)
()可以使回购债券不被冻结从而提高债券的利用效率。
A.买断式回购
B.封闭式回购
C.抵押式回购
D.开放式回购
【参考答案】AD
【解析】所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买断式回购可以使大量回购债券不被冻结,突破了质押式回购在流动性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和桎梏,提高了债券的利用效率,可以满足金融市场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交易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有关规则
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市场参与者进行每笔买断式回购还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越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例9—9(2012年3月考题·多选题)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可以协商确定()。
A.到期交易净价
B.回购债券数量
C.回购期限
D.首期交易净价
【参考答案】ABED
【解析】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数量由交易双方确定,但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控制
1.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买断式交易双方都面临承担对手方不履约的风险。如正回购方(融资方)到期不返还款项,则逆回购方需要变卖此前从正回购方收到的债券,但变卖款可能不足额;如逆回购方到期不归还债券,则正回购方需动用款项补购债券,但款项金额可能不足。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
2.仓位限制。全国银行间市场规定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的单只券种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200%。
例9—10(2012年3月考题·多选题)
下列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风险控制规定的有()。
A.某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占该只债券流通量的11%
B.某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占该只债券流通量的5%
C.某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75%
D.某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120%
【参考答案】ABED
【解析】全国银行间市场规定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200%。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监管与处罚
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异常交易、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交易基本规则
2004年12月6日,即2004年记账式(10期)国债上市日起,在大宗交易系统将此期国债用于买断式回购交易。2005年3月21日,即2005年记账式(2期)国债上市日起,在竞价交易系统将此期国债用于买断式回购交易。至此,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国债挂牌品种均同时在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参与主体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B、D账户)。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交易品种和报价方式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买断式回购的回购期限从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中选择。截止到2008年年底,用于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有o4国债(10)、05国债(1)、05国债(3)、05国债(4)、06国债(4)等12只国债,回购期限有7天、28天和91天。
例9—11(2012年3月考题·多选题)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的回购期限包括()。
A.7天
B.28天
C.91天
D.273天
【参考答案】ABC
【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截止到2010年5月底,用于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有“04国债(10)”、“05国债(1)”、“05国债(4)”、“05国债(5)”、“06国债(4)”等10只国债,回购期限设定为7天、28天和91天。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
2.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
3.最小报价变动:0.01元。
4.交易单位:手(1手=1000元面值)。
5.申报单位:1000手或其整数倍。
6.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550000手。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风险控制措施
1.履约金制度
履约金制度特点:
(1)双方均需缴纳履约金,而在银行间市场,是否引入保证金或保证券由交易双方协商。
(2)履约金比率由交易所确定,而在银行问市场,保证金或保证券的金额也由双方协商。
(3)履约金到期归属按规则判定,而在银行间市场则没有此类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回购到期双方按约履行的,履约金返还各自一方。如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交守约方所有;如双方违约,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4)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为限,实际履约义务可以免除;而在银行间市场,保证金或保证券处置后仍不能弥补违约损失的,一般情况下守约方可以继续向违约方追索。与此相对应,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
例9—12(2012年3月考题·多选题)
下列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违约与履约金的说法,错误的有()。
A.如单方违约,违约方缴纳的履约金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B.如双方违约,双方缴纳的履约金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C.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给守约方为限
D.到期日融券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视为违约
【参考答案】AD
【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回购到期双方按约履行的,履约金返还各自一方;如单方违约(含无力覆约和主动申报“不履约”两种情况),违约方的履约金归守约方所有;如双方违约,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为限,实际履约义务可以免除。
2.仓位控制
与银行间市场类似,上海证券交易所也规定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累计达到20%的投资者,在相应仓位减少前不得继续进行该券种的买断式回购业务。这一规定同样有助于防范正回购方届时被迫高价买券或违约的风险,有利于维护债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的结算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结算,具体见本章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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