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证券从业《证券交易》考点精讲:股份报价转让业务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0-15
  2015证券从业《证券交易》考点精讲:股份报价转让业务
  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的规定,股份报价转让业务主要体现在业务资格及推荐挂牌、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和终止挂牌等几个方面。
  1.股份挂牌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委托一家主办券商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推荐。这里的主办券商是指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申请股份挂牌的非上市公司应与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非上市公司在股份挂牌前应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推荐主办券商处。
  2.股份转让
  (1)一般规定。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指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应持有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主办券商办理。
  (2)委托。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
  (3)申报。主办券商应通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报价系统申报。
  (4)成交。
  (5)结算。
  (6)报价和成交信息的发布。
  (7)暂停和恢复转让
  (8)终止挂牌。
  3.主办券商和信息披露
  (1)主办券商。证券公司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2)信息披露。挂牌公司应按照相关信息披露业务规则、通知等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份挂牌前,非上市公司至少应当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股份挂牌后,挂牌公司至少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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