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证券交易》章节重点: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1-20
  2015《证券交易》章节重点: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熟悉)
  1.监督检查。
  证券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警示。
  (2)书面警示。
  (3)要求整改。
  (4)约见谈话。
  (5)专项调查。
  (6)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7)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2.纪律处分。
  (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3)暂停或者限制交易。
  (4)取消交易权限。
  (5)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受到上述第(3)、(4)、(5)项纪律处分的,应当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证券交易所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会员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证券交易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上述(1)、(2)纪律处分措施。
  另外,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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