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同学
老师,“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予支持”这个法条为什么要加上并且已经办理登记手续呢?前面已经讲过“如果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也不可以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那是不是可以理解只要出租人与第三人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无法行驶了?第三人无需已经办理登记手续?
展开陌上如玉同学,你好,关于这里能否理解只要出租人与第三人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无法行使了? 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同学
不动产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当未办理登记的时候,第三人是没有拥有不动产的所有权的,那么此时承租人是仍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的。
老师这么解答,同学可以理解吗?接下来也要继续加油哦。
以上是关于租,出租人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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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老师已回答
认真努力的同学你好:支付短期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属于经营活动。希望以上的解答可以帮助到你,祝学习顺利,逢考必胜!
老师
老师已回答
学员你好,投资性房地产改扩建之后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不转入在建工程,继续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表现在:作用不同、权益体现不同、租赁程序不同、租赁期限不同、设备维修、保养的责任方不同、租赁期满后设备处置方法不同。
(1)出租人确认各期租金收入时,会计分录为:借: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经营租赁收入。(2)实际收到租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贷:应收经营租赁款/其他应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