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同学

这里能否理解只要出租人与第三人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无法行使了?

老师,“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予支持”这个法条为什么要加上并且已经办理登记手续呢?前面已经讲过“如果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也不可以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那是不是可以理解只要出租人与第三人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无法行驶了?第三人无需已经办理登记手续?

展开
来自 陌同学 的提问 2020-06-11 21:38:14 阅读416

陌上如玉同学,你好,关于这里能否理解只要出租人与第三人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无法行使了? 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同学

不动产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当未办理登记的时候,第三人是没有拥有不动产的所有权的,那么此时承租人是仍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的。



老师这么解答,同学可以理解吗?接下来也要继续加油哦。


以上是关于租,出租人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展开

原创声明:本问答内容由高顿学员及老师原创,任何个人和或机构在未经过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转载或大段引用用于商业用途!部分内容由用户自主上传,未做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提供相关证据并反馈至邮箱:fankui@gaodun.com ,工作人员会在4个工作日回复,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其他回答
佳同学
司法拍卖房屋承租人不跟买受人来签订租赁协议,连续拖欠6个月租金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吗
全老师
租赁合同也不是必须重新签,租赁合同是“买卖不破租赁”,原租赁合同对买受人和承租人继续有效
不过承租人如果不按原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租房,拖欠房租,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没办法协商可以法院起诉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大同学
法律上规定,在转租合同中,承租人擅自将房屋租给第三人,第三人将房屋损毁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其与承租人
宋老师
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合同具有相对性,所以房屋所有人不得直接要求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但是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解除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既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房东当然有权要求次承租人搬出房屋,实现自己的权利啊至于次承租人搬出房屋后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赔偿啊
欢迎使用高顿问答平台
选择感兴趣的项目
找到您想看的问答
金融类
ACCA
证券从业
银行从业
期货从业
税务师
资产评估师
基金从业
国内证书
CPA
会计从业
初级会计职称
中级会计职称
中级经济师
初级经济师
其它
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