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田赋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公田征收的田租,二是对民田征收的二税。
 
  宋朝的职田、学田、仓田,都是有专门用途的公田。国家一旦拨付土地,将由官吏、学校和地方官府出租,没有规定统一的征收率。估计,其地租率应该与民间的民田是相同的。这些收入是作为官员的俸禄、补贴、学校的经费、救灾储备等来使用的,不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
 
  屯田和营田是国家将荒芜的土地交给军队耕种或者暮民耕种,国家适当的提供一部分资金或者贷给耕牛或者良种,来收取地租的。其中,军屯的目的是满足国家军队经费的需要;民屯的目的是安抚流民,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
 
  二税是对民间的民田征收的土地税。其名称是仿效唐朝的两税法而来的。二税分夏秋两个季节两次来征收。但是,二税的税收负担全国却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据史书记载,宋朝田赋的征收率应该是区域性的。一个地方实行一个征收率,而且征收率之间的差别很大。赋税负担不均匀。到南宋的时候,由于战乱,田赋征收非常困难,收入比北宋相去很远。淮南一些地方就不再征收两税了,福州等地的赋税征收率也相当低,多的收钱5文,米1.5斗,少的收钱1文,米仅仅“合勺”。
 
  另外,两宋除了田赋之外还有田赋的附加。包括折纳、支移和交钱等。
 
  折纳就是官府令一些地区将夏秋两税折成指定的物品,价格由国家来规定。折纳本来是一种赋税的征收手段,但是,由于折征的价格掌握在官府的手中,所以,对纳税人来说就增加了赋税负担。
 
  支移和脚钱。当时,田赋的征收主要是实物,这些实物必须运送到国家指定的地点,这就需要运费。这些运费还要纳税人作为田赋之外的负担来承担,称作支移和脚钱。
 
  宋朝当时的田赋也是有减税、免税政策的,主要包括灾歉减免、贫困减免和示恩减免。
 
  灾歉减免主要是对遭受水、旱、风、雹等自然灾害和虫害以及瘟疫灾害的地区给予减免田赋的待遇。贫困减免是对生活困难的百姓给予一种田赋减免。如干德二年(964),曾“免诸道今年夏税之无苗者”。示恩减免是统治者为了显示皇上的恩典给予百姓的减免,主要是对新政府地区的百姓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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