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对国营企业资金管理的方针、原则、方式和方法进行了不断的改进。建国初期,国民经济处在恢复阶段,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国家对企业的资金实行供给制,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和材料以及工资和费用的开支,全部由国家拨给;企业生产的产品,则全部交给国家。资金管理主要是编制收支预算,企业不算成本,不计盈亏,仅核算物资、设备收发结存和费用开支的数额。为了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1952年在全国进行了“清理资产,核定资金”工作,对企业的全部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作价入帐。在此基础上,国家按照企业生产任务确定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的需要量,核定计划定额并拨给自有资金,要求企业独立经营,核算盈亏,开始实行经济核算制。从这一次清产核资直至1978年,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虽有许多发展和变化,但就国营企业的资金供应来看,基本上仍实行供给制。例如,固定资金的来源(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企业无偿占用;补充固定资产损耗的折旧基金,在1967年以前全部上交国家,此后有小部分留归企业作为更新改造基金。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根据核定的计划定额,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企业无偿占用;1958年改为财政拨款70%,其余30%由银行贷款,实行有偿占用;1959年对定额流动资金改为全部由银行贷款供应;1961年又恢复为全部由财政拨款供应。
1979年以来,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的资金管理方针有了重大改变,开始实行资金有偿使用的办法。主要是: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财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基金只上交国家财政30%,其余留归企业作为更新改造基金,并准许一部分企业留用全部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定额流动资金的来源由国家财政拨款改由银行贷款;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企业税后留利解决。在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以前,企业对国家财政拨给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要缴纳资金占用费,即按国家投入企业的资金总额和计征比率计算应交的占用费,由企业实现的利润支付。实行资金有偿使用的办法,对于提高资金利用效果,促进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贯彻经济核算制起了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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