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贷款应收利息由发放贷款的营业机构于结息日按实际执行利率逐户计算借款人计息期内的全部借款利息。
  第八条
  人行往来、上级行往来由人行、上级行主动计息、划付后,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正常及逾期在90天以内(含90天)的贷款利息直接计入贷款利息收入,并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收。其存款余额不足支付的部分转入表内应收利息科目该借款人账户,待实际收回利息时,再冲减应收利息科目该借款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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