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2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分期付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企业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或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未到付息期的利息,“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资产负债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三)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债券为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可供出售债券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可供出售债券为一次还本付息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四)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委托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或“委托贷款—应计利息”科目,按委托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委托贷款—利息调整”科目。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五)应收利息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于年末对应收利息进行全面检查,按本制度的规定计提坏账准备。各单位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扣减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
 
  六、本科目汇总至一级科目,一级科目以下由各单位设置“客户”辅助核算项目,并以动态表形式列示,在会计报表反映为“应收利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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