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除已破产清算的贷款外,所有呆滞、呆账贷款的应收利息纳入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回利息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破产清算但尚未核销的贷款,自清算之日起停止计算应收利息。
  第十一条
  表内、外应收利息的复利,纳入表外应收利息核算,待实际收回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继续发生的应收利息,不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应收利息纳入表外应收利息科目该借款人账户,实际收回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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