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审计不断揭露出不少令人触目惊心的大案要案,甚至涉及到一些中央部委、银行、国有大型企业,客观上讲,这种“屡审屡犯”现象的发生有很多种因素但与我国原有的制度也有一定的关系。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虽然初步建立了我国审计工作机制,然而,审计部门只能履行审计职能,却没有相应处分或处置权力。党和国家及政府的其他监督部门(纪检、检察院、法院、监察、公安等)的问责惩戒机制也不够健全。对于问题单位的处理,很大程度上仅仅只是一个纪律或者道德约束,审计出来的许多问题结果是“不了了之”,没有对相关责任人“动真格”,审计报告一公布,有关部门表个态,象征性地做一点处理,即算交差了事。这样一来,违规的成本很小,收益很大,下一年如法炮制,依然故我。于是,审计风暴也是雷声大雨点小,变成了和风细雨。部门机构无所谓,当事人也不把它当回事,本部门一般人也持有一种理解和支持的心态。
 
  名人名言:拥有梦想只是一种智力,实现梦想才是一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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