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细化相关法律实施细则。我国《预算法》第9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但是,人大的预算监督权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仅有预算法的原则性规定,而没有与有关法律相配套的具体的操作程序和实施细则。所以,若要保证权力机关可以依法实施预算监督,必须出台与预算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使人大对预算的监督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强化对预算调整的监督。我国目前的预算经常出现“一年预算,预算一年”的现象。针对这种预算执行弹性大的特点,今后应加强人大在预算执行中对预算调整的监督力度,强化预算的法律效力,严格控制各级政府追加预算的权力,明确可以追加预算的特殊情形。
 
  3.调整预算起讫时间。我国的预算年度实行历年制,即从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每年的3月份召开,这就造成了在预算年度开始以后的3到5个月,政府所执行的预算是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的预算,出现了预算的盲区。所以,为了使权力机关能够切实监督预算的执行,有必要调整目前的预算期间。
 
  名人名言:每一日你所付出的代价都比前一日高,因为你的生命又消短了一天,所以每一日你都要更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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