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资本监管在国际监管体系中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为顺应国际监管趋势,我国监管当局按“资本质量与资本数量并重”的理念,推出了全新的银行资本监管新政,在达标标准、资本定义、覆盖范围及权重体系等方面均做了重大调整,旨在强化资本监管,进一步增强金融体系的抵御风险能力。其变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达标标准更高。资本监管新政将现行的两个层级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核心资本和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和8%)调整为三个层级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同时,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并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1%)。按新的监管标准,系统重要性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8.5%、9.5%和11.5%,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则分别不低于7.5%、8.5%和10.5%,远高于现监管要求。达标标准提高是资本约束显着增强的最直观体现。
 
  资本定义更严。资本监管新政依据各类资本工具吸收损失的能力,对资本定义进行了更为严格的梳理和界定,尤其更加突出强调了核心一级资本和一级资本的重要性。与此同时,还进一步提高了二级资本的合格标准,例如,次级债必须满足“无利率跳升”及“核销或转股”条款,这一规定直接导致商业银行此前发行的所有次级债均不符合*7监管要求。资本定义的相关修订,使得资本的稀缺性进一步凸显。
 
  覆盖范围更广。覆盖范围更广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风险覆盖范围更广,除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首次提出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还针对*9支柱未包括的风险评估(如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以及银监会认为其他重要的风险(如中长期贷款、房地产行业贷款、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提出了资本要求。二是资本覆盖边界更宽,为有效约束银行过度的资产扩张,资本覆盖范围从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延伸至表内外账面总资产,对杠杆率(一级资本占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提出了监管要求(4%)。覆盖范围的扩大进一步增加了银行的资本需求。
 
  权重体系更审慎。资本监管新政对标准法下信用风险权重体系进行了大幅修订。新风险权重较原先的四档分类标准更为细化,对部分债权权重也进行了重新调整,如取消“央企”优惠风险权重,上调同业债权风险权重系数,下调小微企业权重系数等。权重体系调整将对资本充足率的分母——风险加权资产产生较大影响,也将影响着银行的业务选择。
 
  为增强资本监管的有效性,监管新政还建立了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明确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
 
  名人名言:一个人不成功是因为两个字——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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