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增值税部分抵扣发票认证流程
二、业务概述:
发票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行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像,运用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不包括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四、办理部门: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联,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如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的,需提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
三、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如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的,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
三、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如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的,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九、办事程序:
一、征收机关运用认证系统对企业报送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联进行识伪认证时,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扣留;对网上认证结果为“认证未通过”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发现的当日通知企业于2日内持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再次认证,对认证不符的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当即留;
二、征收机关应将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电子数据移送稽查局查处。 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报送征收机关时已褶皱、揉搓,无法运用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的,征收机关可对企业所取得相应的发票联进行认证(采集);
二、征收机关应将扣留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电子数据移送稽查局查处。 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报送征收机关时已褶皱、揉搓,无法运用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的,征收机关可对企业所取得相应的发票联进行认证(采集);
三、认证后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
十、告知文书:
《认证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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