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薪金所得税收优惠
 
  1.法定免税
 
  (1)对取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2)对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4)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5)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处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2.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因企业法宣告破产,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1]157号《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1]157号《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7]139号《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4.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人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6]10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5.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6]10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6.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6]10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7.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8]8号《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8.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7]13号《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收优惠
 
  9.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 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每户每年80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5]186号《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23号《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0号《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0]84号《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6]8号《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10.军队相关人员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 (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城镇退役士兵,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 (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军队转业干部: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0] 84号《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26号《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93号《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8号《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11.自2011年9月1日起,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月营业额未达到15000元的纳税人,免征其个人所得税。
 
  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号)
 
  12.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优惠
 
  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1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4]30号《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三)劳务报酬所得税收优惠
 
  14.免征: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依据: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号《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收优惠
 
  15.免征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个人取得2009-2011年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财税[2011]76号《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6.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4]所字第433号《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7.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和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字[1999]267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5]148号《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
 
  18.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8]132号《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9.上海、深圳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减按百分之五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财税[2005]102号《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07号《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187号《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退溃的补充通知》
 
  (五)财产租赁所得税收优惠
 
  20.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0]125号《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六)财产转让所得税收优惠
 
  21.免征: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10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依据: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2.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23.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字[1998]61号《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24.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5]45号《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5.对农民出租或转让农村农用土地使用权,农用土地继续用于农业生产,未改变其农业用途,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农用土地出租和转让收入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11]267号)
 
  (七)偶然所得税收优惠
 
  26.免征: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依据: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7.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1994]127号《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803号《关于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12号《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8.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不超过8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7]3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9.个人因见义勇为而获得的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颁发的奖金或奖品,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字[1995]25号《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八)外籍个人的税收优惠
 
  30.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31.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2.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33.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34.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①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②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③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④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⑤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⑥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⑦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依据: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九)其他所得税收优惠
 
  35.对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36.对个人取得的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37.对个人取得的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38. 自2007年7月1 日起,经报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我省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均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依据: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7〕208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39.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生活设施严重毁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在遭灾后两年内(包括遭灾当年,但不包括遭灾前的时间),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具体减征幅度为:*9年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70%,第二年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50%,;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琼地税发[2001]9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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