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南京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暂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3〕175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2014年度《南京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暂行)》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是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要紧密结合全市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促进民营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等积极推进,2014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在市级及各区逐步推开。
三、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动态调整机制。重点围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领域,每年结合全市中心工作任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向民营企业开放公共服务领域等,及时调整制定年度全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
四、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对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项目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实施方案,依法选择购买方式,周密组织购买活动,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绩效与监督管理制度,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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