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供应商质疑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呼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投诉。
二、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内容要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二十号令)第八条的要求。投诉人提起投诉的条件要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二十号令)第十条的要求。
三、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要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政府采购科接到供应商报来的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书,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投诉项目予以处理。
五、政府采购科联系人:
贺明珠 1205房间 联系电话:6956581 手机:138 4813 7993
杜翠清 1205房间 联系电话:6956581 手机:155 4834 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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