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与处置工作效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81号)规定,结合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资产配置方面
 
  (一)单位申请配置车辆、房屋、专业设备等重要资产,需报市政府批准后到市财政办理;申请配置一般办公设备等资产,报市财政审批;
 
  (二)单位申请配置资产要做到新增资产登记入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有关资产处置方面
 
  单位申请处置资产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及处置资产明细表;
 
  (二)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账页、记账凭证等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处置车辆,还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购置税复印件及无违章记录证明;行政单位处置车辆,还需提供市公车办的审批意见;
 
  (四)处置国有土地及房屋建筑物,还需提供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拟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评估报告等资料;
 
  (五)处置专业设备,还需提供国家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
 
  (六)处置新建、在建工程;有物无账、无原始凭证;经营性和拍卖资产的,需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入账,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
 
  (七)处置失窃、盘亏、有账无物、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无专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单位写出情况说明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
 
  三、资料不齐全的,不予接收办理。特殊情况需处置的由单位写出情况说明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
 
  四、国有资产实行进场交易,由市财政委托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依规进行公开拍卖或报废处置。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缴入国库。
 
  五、已达到更新年限但仍可继续使用的资产,由单位继续使用,单位不再继续使用的,由呼市财政局在财政网站发布公告,在市本级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及旗县区、乡镇所属单位范围内进行调剂使用,如无法调剂的,实行进场交易。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此前呼市财政局印发的《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本配置(处置)与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呼财发〔2013〕275号)、《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工作程序(试行)》(呼财资办〔2014〕1号)、《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资产配置与政府采购内部工作程序(试行)》(呼财办资〔2014〕2号)、《关于办理资产配置、处置及政府采购有关事宜的函》(呼财办资〔2014〕3号)、《关于资产配置(处置)与政府采购变更事宜的通知》(呼财办资〔2014〕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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