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通知》(内财监〔2014〕299号)要求,按照《医药行业联动检查工作指导方案》和《公共交通行业联动检查工作指导方案》,呼和浩特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决定于2014年7月下旬至8月底对我市公共交通行业、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重点关注各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准则执行情况、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公允、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行为以及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情况。
按照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要求,对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情况,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控制三公经费,“小金库”治理等情况作为重要关注点。
二、被查单位名单
1、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2、国药控股内蒙古有限公司
3、内蒙古兰太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检查期间,欢迎知情者以署名信、实名电话或面谈方式向检查组反映问题,提供线索,同时欢迎对检查人员的检查执法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联系人:
王惠武 联系电话:0471—6933634
海 燕 联系电话:0471—6963302
201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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