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资本制度的目的就是防止空壳公司的设立,使公司在成立时就有承担责任的 最低财产。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是实行法定资本制。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法定资本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首先,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就一次收足大量资本,这使公司设立变得困难;其次,公司在设立之初,由于经营活动尚未完全开展,可能导致资本的积压闲置;第三,由于公司资本在设立一次发行认缴完毕,而在公司未来经营中如需增加资本时,又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繁琐的增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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