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沿袭了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的核心,是“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记载於公司章程,并在公司成立时由股东全部认足,同时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确定原则的含义有二:其一是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於公司章程,使之成一个具体的、确定的数额;其二是要求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分解落实到人,即由股东认足。确定的公司资本是该资本实力的直接标志,也是有限责任股东承担责任的限定范围。资本确定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具体表现为:
 
  (1)规定了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非常具体,不仅考虑了不同类型公司的差别性而且对不同行业的公司作了不同达到规定。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①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②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O万;③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①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於上述规定的,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为: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特定行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於上述规定的,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上市公司为人民币5000万元。
 
  (2)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要求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维持与其资本总额相适应的财产,保持公司的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具体表现为:
 
  (1)股东不能抽逃出资。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维持公司资本,我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後,不得抽回出资。第93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後,除未能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之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利润分配的严格程式。我国公司法第11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後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 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的股份比例分配。第5款规定,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公司股东在税後利润用於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之前进行分配,实质上就是股东分配了本属於公司的财产,这当然是侵害了与公司资本相维持的财产,减低了担保清偿债务的能力。
 
  (3)累计转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如果对外投资过多,公司自身用於生产经营以及清偿债务的财产就减少了,不符合资本维持原则,故我国公司法第l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积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在投资後,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4)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额。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股份的总和即为公司的资本。为了维持公司资本的实际财产价值,我国公司法第131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额。
 
  (5)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限制。如允许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则公司相应的具体财产就流人股份转让人的腰包,虽然公司的抽象财产并没有减少,但公司的具体财产却因收购本公司的股份而减少。而且就公司的财产性质而言,公司不能成为自身的股东,当然不能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因此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公司注册资本非依法定程式不得随意改变,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必须通知债权人且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并不能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额。就立法意图而言,资本不变原则与资本维持原则基本一致,都是为了防止因公司资本的减少而导致公司责任能力的缩小,从而强化对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资本不变原则在我国公司中的具体表现为:
 
  (1)增减注册资本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我国公司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减少资本时通知和公告程式。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於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9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减少资本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於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这是我国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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