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这种资本制度的目的就是防止空壳公司的设立,使公司在成立时就有承担责任的最低财产。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是实行法定资本制。
 
  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法定资本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就一次收足大量资本,这使公司设立变得困难;其次,公司在设立之初,由於经营活动尚未完全开展,可能导致资本的积压闲置;第三,由於公司资本在设立一次发行认缴完毕,而在公司未来经营中如需增加资本时,又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繁琐的增资法律程式。为有利於经济的发展,在现代公司资本立法中,一些国家不再严格恪守这些原则,而是吸收英美法系国家创立的授权资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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