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资本制的这些原则都显示了我国的立法意图:
 
  其一,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是我国采用法定资本制的最根本的意图所在。资本确定原则中要求公司的资本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因为资本信用是公司的灵魂,它决定着民事主体承担财产责任的实际能力和范围。公司资本额越大,其履约能力和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就越强。法定资本制的本意在於:一旦公司破产,可以用最低资本额内的资金偿还债务。资本维持原则的意图也在於此,因为在公司成立後经营活动中,由於盈利或亏损,以及公司财产的无形损耗,都将使公司的实有财产的价值高於或低於公司的资本,使公司的资本实际上是个变数。当公司的财产高於公司资本时,其偿债能力亦随之增强,一般不成问题,但当公司的实际财产低於公司资本时,就必然使公司无法按其资本数额来承担财产责任。为了防止因公司资本的减少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要求公司在存续期间要维持相应的资本。资本不变原则是为了防止因公司资本总额的减少而导致公司责任能力的缩小,从而强化对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保护。
 
  由此可见,法定资本制处於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因股东的有限责任而受到伤害的目的,将公示公司的信用度作为资本的主要功能加以设计。
 
  其二,为投资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划定门槛。法定资本制意味着公司的设立应要达到法定的最低资本限额,这就可避免因无最低资本额之限制而滥设公司,减少因此衍生的为维持社会经济秩序而产生的高成本。
 
  其三,避免空壳公司的产生。通过对公司法定最低资本额的强制性规定,可以促使公司拥有最基本的物质条件,以保障公司成立後的正常生产经营之需,避免公司因缺乏资金而不能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而形成空壳公司。
 
  其四,可以约束股东,防止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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