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资本制曾为诸多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纳,但公司法发展趋势表明,曾经采取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已逐渐转向采纳授权资本制或者折衷资本制,继续坚持法定资本制的国外立法例极其罕见。就法定资本制来说,主要有三种实现途径。
 
  *9,全额实缴制。即目前采取的实收资本制,要求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後合理期限内,将所认缴的全部出资缴纳到位。依此,公司成立後不久,即可取得公司章程记载的全部资本。全额实缴制具有刚性化特征,发起人设立公司时,无须考虑公司中对资金的随时需求,必须将认缴资金全部缴纳给公司,公司董事会有义务有效地运用该资金。这种强制董事会承担的有效利用义务,有时显得十分苛刻。在缺乏减资制度配合情况下,全额实缴显然会增加设立公司难度,甚至容易引起对公司资金的无效或者低效利用。在全额实缴制下,法定资本制还容易限制公司融资渠道,在公司经营遇到困难时,往往会加剧公司融资难度。
 
  第二,分期缴纳制。公司成立後才具有收受发起人出资的适当资格,全额缴纳制在实践中会自然演变成分期缴纳,但这种变形的分期缴纳是被动的而非主动的制度构建,与法定分期缴纳制存在着本质差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公司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於公司成立後6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我们认为,行政规章只是迫不得已承认股东延缓出资的事实,这与承认分期缴纳出资的含义有所不同。目前,我国仅允许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法采取分期缴纳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未缴清的,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9期出资不得低於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参照执行上述规定。
 
  第三,担保缴纳制。英国公司法及我国香港公司条例都允许设立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即发起人设立公司时只须承诺而无须缴纳出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通常只适用於以公司形式从事非赢利性的事业活动,不适用於从事商业活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後,少部分运营资金来自於发起人缴纳的出资,但最主要来自於社会捐献和贷款。一旦已有资金不能支撑公司运营或者公司面临破产时,发起人须将承诺资金交付给公司,用以偿还公司债务。
 
  法定资本制对应於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的资本形式,它强调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增减资本享有最终决定权,公司须等到公司收到发起人缴纳的出资後才能成立。全额缴纳、分期缴纳和担保缴纳是公司收取资本的具体方式。从现行立法来看,我国采取了法定资本制加实收资本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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