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12 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新财购〔2012〕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及对外开放的需要,财政部对政府采购品目进行了修订,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现对《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12 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新财购[201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公布的品目范畴,我们对《通知》中有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的品目和编码进行了对照和调整,请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2013年部门预算时参照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请登录新疆政府采购网查看并下载使用。
 
  二、《通知》中对自治区本级单位政府采购相关事宜的原有要求不变。各单位2012年下半年政府采购工作仍按《通知》规定执行,2013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按调整后的目录执行。
 
  三、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精神,结合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及时对各自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行相应调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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