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市市本级2012年、2013年度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实行统一保险的通知
乌财购〔2012〕20号
乌鲁木齐市市属各委、办、局、社会团体,各区(县)财政局,各保险公司:
乌鲁木齐市市本级2012年、2013年度公务车辆统一投保的采购工作已经结束。经综合评审,确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乌鲁木齐市市本级公务车辆的六家承保单位。为使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做如下规定:
一、保险范围
乌鲁木齐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所有公务车辆,无论是定编车辆或非定编车辆,无论何种车型,全部纳入统一保险范围。
二、保险期限
本次公务车辆统一保险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
三、险种的选择
(一)本着既节约财政开支,又*5限度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原则,对所有保险的公务车辆原则上统一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损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各单位可以在上述七个险种中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投保,不得擅自增加。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投保险种或需要采用其他方式确定车辆损失保险金额的,需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四、保险手续
对续保公务车辆,各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期限上门办理有关保险手续。流程如下:
(一)本级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内公务车辆的车辆保险,
1、采购单位先申报当年的车辆保险采购计划(车辆保险年初政府采购计划于当年元月25日后导入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网)。
2、保险公司收到车辆保险的《采购计划申报书》后,上门送保单,同时向采购单位提供保单正本复印件一份,采购单位车管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公章。
3、保险公司将保单及其它相关资料报送至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后,由财政集中支付保险费。
详细公务车辆保险流程见《乌鲁木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流程》(此流程请在《关于政府采购车辆定点保险必须进行采购计划申报的通知》(乌财购〔2009〕1号)文件中查阅)。
(二)非本级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务车辆的车辆保险,
1、保险公司上门送保单,同时向采购单位提供保单正本一份;
2、保险公司将保单及其它相关资料报送至承保单位审核后,由承保单位支付保险费。
五、承保保险公司保险优惠率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30%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30%
(三)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30%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30%
(五)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30%
(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30%
六、保费结算和管理办法
为加大保险监管力度,提高管理手段和水平,本级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内公务车辆一律由乌鲁木齐市财政局集中统一支付各保险公司,资金拨付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财政供养以外的公务车辆由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优惠率到六家中标保险公司投保。
七、要求
为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各采购单位所有到期投保的公务车辆,必须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六家承保单位投保。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各采购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便及时改进和完善。
八、各区县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统一保险,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可对《乌鲁木齐市本级2012年、2013年度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实行统一保险》做如下选择,并将选择后的结果以文件形式上报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各中标保险公司联系电话: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宋 昕 13565886103 2951709(办)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曾美静 13325633791 2680648(办)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王 媛 18699195008 8882327(办)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王筱博 15160980163 2953362(办)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张 晨18999963836 4699292(办)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王 红 13899829839 2305212(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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