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号)相关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房地产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将乌鲁木齐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住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住、车库):2.5%;
 
  二、别墅、度假村、商业、营业用房、其他用房:4%。
 
  房产项目所适用的预征率,以政府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房屋产权证书所记载的用途确认。
 
  调整后的预征率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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