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短折旧年限,是相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而不是企业的会计折旧年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企业按本通知*9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文件:如果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为已使用过的,则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加速折旧方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1)双倍余额递减法,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2)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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