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税收执法依据,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我局对2013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号)第二条的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此次清理仅包含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包含内部管理文件、工作要求、个案批复,转发上级文件及文件标题虽无“转发”字样,但内容实为转发上级文件且没有省局新制定内容的文件。
二、此次清理共列出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96份,有效的以其他部门文号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9份,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21份(均注明了失效的条款内容)。
三、在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未列入有效和部分有效目录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失效,省局转发上级文件按上级文件的效力执行。个案批复若需在全省范围内普遍适用和反复适用,需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按规定程序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并以“公告”形式进行发布。
特此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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