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国税局: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范围扩大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范围扩大,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至10万元,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2014年开始,凡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只要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以前,税务机关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审批管理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时,需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优惠政策。这种管理模式,一些企业觉得麻烦,就自动放弃申请。为改变这一状况,现在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由原来的审批方式改为备案方式。”
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规模小、资金紧张,国家已经决定加大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力度,给予更多税收优惠。因此,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结束后,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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